印務局

    2024-07-29 16:34

    求取律師業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專職性. 一、於澳門律師公會(下稱為「本公會」)註冊的律師及實習律師得於澳門地區及當著任何具有管轄權或審級權的機關、當局,或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進行律師的專有行為,及以受薪的自由職業制度方式行使訴訟委任或提供法律諮詢,但僅以註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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